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月八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其所有鑰匙一支啟動機車電源之方式,竊取丁○○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重型機車(詳如附表),並將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重型機車,各棄置於如附表所示之地。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乙○○騎乘附表編號二所竊機車,途經彰化縣○○鄉○○路○段○○○巷內,為警查獲,扣得其所有供竊車所用之鑰匙一支,並帶同警員起獲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機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戊○○、丙○○、甲○○、己○○於警訊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五件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五件及現場照片七張附卷可稽,及鑰匙一支扣案足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多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猶不知警愓,再犯本件多次竊盜案件,惡性非輕,且所竊財物價值非少,惟念其智識非高,為中度智障之人(參卷附殘障手冊一件),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係被告乙○○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方式│被害人│所得財物(價值單位:新台幣)│├──┼─────┼─────┼────┼─────┼───────────────┤│一│九十一年七│彰化縣埔心│自備鑰匙│丁○○│車號000-000號黑色重型機│││月二日二十│ 鄉仁里村仁 │啟動電源││車一部(價值約一萬元,棄置於彰│││一時許│三路一六四│││化縣○○鄉○○村○○○路廢棄保││││號前│││齡球館旁)│├──┼─────┼─────┼────┼─────┼───────────────┤│二│九十一年七│彰化縣員林│自備鑰匙│戊○○│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一│││月三日○○○鎮○○路二│啟動電源│(父 賴松光 │部(價值約五千元,為警臨檢查獲│││時許│七巷十號之││所有)│)││││三│││││││││││├──┼─────┼─────┼────┼─────┼───────────────┤│三│九十一年七│彰化縣員林│自備鑰匙│丙○○│車號000-000號藍色重型機│││月六日○○○鎮○○路二│啟動電源│(妻 黃全英 │車一部(價值約二萬元,棄置於彰│││許│段四二一巷││所有)│化縣員林鎮民生里萬年巷與永吉街││││口│││口)││││││││├──┼─────┼─────┼────┼─────┼───────────────┤│四│九十一年七│彰化縣員林│自備鑰匙│甲○○│車號000-000號紅色重型機│││月八日三時│ 鎮民生里永 │啟動電源││車一部(價值約二萬元,棄置於彰│││許│吉街二六號│││化縣○○鎮○○路與正興街口)││││前│││││││││││├──┼─────┼─────┼────┼─────┼───────────────┤│五│九十一年七│彰化縣員林│自備鑰匙│己○○│車號000-000號綠色重型機│││月八日○○○鎮○○路與│啟動電源│(母 柯瑞草 │車一部(價值約一萬五千元,棄置│││許│新興街口││所有)│於彰化縣○○鄉○○村○○○路四│││││││十七巷十五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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