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俊孝
陳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陳俊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俊孝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亞太創意進修學
院時,邀同債務人陳秋桂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05,33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9年01月3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02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205,33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陳秋桂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死亡,是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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