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吳穎穎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王俊郎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被上訴人 曾裕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下午2時40分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受命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