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麗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閎際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城東分行│92年7月31日│27,375元│JC0000000││││ 陳婉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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