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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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4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1│ 黃宜男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7,008元│93年3月31日│0000000│93年11月14日││││松山分行│││││├──┼─────────┼────────┼─────────┼───────────┼────────┼─────────┤│2│黃宜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7,682元│93年5月11日│0000000│94年1月14日││││松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