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62號
原告 志康理 貨行
法定代理人 馮秉鈞
訴訟代理人 廖逸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展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