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中補字第2864號原告 郭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青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