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3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
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5年8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