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祭祀公業 郭鞭 之管理人 郭詩函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地價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祭祀公業郭鞭之管理人郭詩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郭鞭所有坐落台北市○○段○○段三○○、三○六地號二筆土地,欠繳民國八十五年至九十年地價稅,被告機關內湖分處以原告係該系爭土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乃指定原告代繳系爭土地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地價稅。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訴訟;惟祭祀公業郭鞭之管理人郭詩函係本件利害關係人,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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