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新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嬌蘭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33,767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不動產價額合計9,401,300元,乘以被上訴人江嬌蘭之應繼分3分之1),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
┌─┬──┬───────────────┬────┬──┬────────┐│編│種類│財產所在│面積│權利│價額(新臺幣)││號││││範圍││├─┼──┼───────────────┼────┼──┼────────┤│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9㎡│全部│283,500元│├─┼──┼───────────────┼────┼──┼────────┤│2│土地│臺中市○○區○○○段○○○○○號│54㎡│全部│1,701,000元│├─┼──┼───────────────┼────┼──┼────────┤│4│土地│臺中市○區○○○段○○○○○○號│20㎡│全部│1,040,000元│├─┼──┼───────────────┼────┼──┼────────┤│5│土地│臺中市○區○○○段○○○○○○○○號│103㎡│全部│5,356,000元│├─┼──┼───────────────┼────┼──┼────────┤│6│建物│臺中市○區○○○段○○○○○號(門│170.48㎡│全部│353,900元││││牌:臺中市○區○○街○○巷○號)││││├─┼──┼───────────────┼────┼──┼────────┤│7│建物│臺中市○區○○○段○○○○○號(門│75.26㎡│全部│208,800元││││牌: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8│建物│臺中市○區○○○段○○○○○號(門│75.26㎡│全部│189,300元││││牌:臺中市○區○○街○○巷○號4│││││││樓)││││├─┼──┼───────────────┼────┼──┼────────┤│9│建物│臺中市○區○○○段○○○○○號(門│75.26㎡│全部│183,700元││││牌:臺中市○區○○街○○巷○號5│││││││樓)││││├─┼──┼───────────────┼────┼──┼────────┤│││││合計│9,40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