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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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0號原告 江嬌蘭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 江新原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被告 江新仁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臺中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