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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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63號
原   告  王秋蘭
       林旻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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