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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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補正後列事
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805,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補正上訴聲明及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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