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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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3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綜核被害人均表示無追究之意,被
告因此教訓亦應知警惕後行等情,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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