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243號債權人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積欠管理費及第四台收訊費之相關證明資料影本各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該債務人甲○○與債權人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間簽訂之社區住戶約定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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