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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