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