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