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基隆市○○區○○路○○號3樓之1「亞州之星餐飲行」之負責人 林詩珊 (所涉違反著作權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基隆市○○區○○路○○號4樓之
4「名亨餐飲店」之負責人 謝振翔 (所涉違反著作權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約定,由其負責「亞州之星餐飲行」及「名亨餐飲店」電腦點歌伴唱機內歌曲之權利授權,而其明知「茫茫到深更」、「愛不對人」、「小丑」、「紅燈碼頭」、「酒國英雄」、「新鴛鴦蝴蝶夢」、「有影無」」「再會啦心愛的無緣的人」、「愛到無命不知驚」、「愛人醉落去」、「春天的花蕊」、「塵緣」等12首歌曲,均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著作權協會)向著作人 謝玉娟 等人取得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非經著作權協會之同意,不得公開演出,仍基於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著作權協會之同意,於民國98年間,委請廠商將「茫茫到深更」、「愛不對人」、「小丑」、「紅燈碼頭」、「酒國英雄」、「新鴛鴦蝴蝶夢」、「有影無」等7首歌曲,灌入「亞州之星餐飲行」之電腦點歌伴唱機內,使不知情之林詩珊提供予不特定顧客點唱上開歌曲以營利,並將「再會啦心愛的無緣的人」、「愛到無命不知驚」、「愛人醉落去」、「春天的花蕊」、「塵緣」等5首歌曲,灌入「名亨餐飲店」之電腦點歌伴唱機內,使不知情之謝振翔提供予不特定顧客點唱上開歌曲以營利,而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著作權協會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著作權協會派員於98年5月6日至上開2家店內消費並錄音蒐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公司業於98年10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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