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陳碧枝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鼎美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珠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1776-4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斜線所示661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萬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1萬元(即
1萬×661=661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