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2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1號抗告人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6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告誤植為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