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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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乙(AC000-A110191,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AC000-A110191A,姓名地址詳卷)
乙之母(姓名地址詳卷)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
戊○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高如宜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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