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天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天佑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挫傷等上害」更正為「挫傷等傷害」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方天佑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爰審酌被告在監獄舍房內,無故按壓報告燈,經科員持續勸輔仍不聽指示,於舍房主管將其戒護出舍房時,以腳踹踢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吳觀恩 ,所為侵害公務員執法尊嚴及人身安全,並藐視、挑戰公權力,殊無足取,惟念及被告自陳罹有憂鬱、躁鬱等病症之身心狀況,情緒管理能力不若常人,施暴手段為以腳踹踢,暨其素行、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冠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570號被告方天佑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天佑於法務部○○○○○○○0○○○○○○)執行中。方天佑於民國111年7月2日21時14分許,在臺南監獄四舍10房內,無故按壓報告燈,情緒焦躁不安,臺南監獄之科員持續勸輔,方天佑仍不聽指示,舍房主管吳觀恩於同日21時40分將方天佑戒帶出舍房,方天佑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吳觀恩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基妨害公務之犯意,在吳觀恩將其戒護出舍房時,用腳踹踢吳觀恩,致吳觀恩受有左側手部擦挫傷等上害(其所涉傷害罪嫌,未據告訴),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
二、案經法務部○○○○○○○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天佑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法務部○○○○○○○受刑人方天佑違規攻擊管教人員調查相關資料、法務部○○○○○○○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南監戒字第11105002880號函暨所附資料、本署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南監戒字第11105002940號函暨所附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檢察官陳冠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侑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