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467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95年度執全字第52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裁全字第989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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