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建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永吉 即舖道工程行
巷3之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秦鴻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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