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梁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點第三小點關於「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2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2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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