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佳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與上開案件,業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於99年間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50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04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再於
100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經同法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2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上開㈠㈡所述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9年4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828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3月20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