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72號聲請人 劉月英 被告 周廷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0年度易緝字第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周廷吉因腎臟積水,有保外就醫之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迭經傳喚、拘提未到,嗣遭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又聲請人劉月英為被告之配偶,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固得為被告之輔佐人,且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院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於本案偵查中,即因傳喚、拘提未到而遭通緝,其於緝獲到案後,於本案審理中,復因傳喚、拘提未到而再度遭通緝,得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原羈押處分所依憑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行使之最後手段,尚難以他法代替羈押,故有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必要性。復按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固稱:被告因腎臟積水,有保外就醫之必要云云,惟經本院函詢,查知被告經醫師檢查結果為「曾有腎結石病史,接受
2次體外震波碎石術,目前病況穩定」,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100年11月25日桃所衛字第1009902369號函附卷可參,是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之事由,此外亦查無有何同條第1款、第2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從而,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王鐵雄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