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九號
再審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柒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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