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自96年3、4月間某日│96.09.15││││起至同年9月5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2107號│第2915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3069號│1142號│││審├────┼─────────┼─────────┼─────────┤││判決日期│96.10.26│98.07.1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決││3069號│1142號│││├────┼─────────┼─────────┼─────────┤││判決│96.12.10│98.08.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3號(98執│執字第10936號││││緝116)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