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10月間至12月間犯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715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88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本院88年度上訴字第617號判決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洪昌宏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