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民國95年2月10日送監執行,於97年3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7年3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513號函、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