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50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