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8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後發交台灣桃園監獄執行。茲經該監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監所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