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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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合計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