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黃啟逢 律師 蔡雲璽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張宸瑜 律師 陸正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7,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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