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30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訴訟代理人  李登賀
被   告  簡榮堂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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