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30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訴訟代理人 李登賀
被 告 簡榮堂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30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訴訟代理人 李登賀
被 告 簡榮堂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