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王鈞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鎮綱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1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