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蔡世鴻
相 對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元整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100年
度北保險簡字第3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聲請人繳納
證人旅費530元聲請人繳納
鑑定費4,000元聲請人繳納
合計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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