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張美慧複代理人 王志龍
參加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易美蓮 訴訟代理人 陳宗輝 被告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逢賢 訴訟代理人 魏佳宇
王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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