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伶女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怡伶因犯二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附表:受刑人林怡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罰金新臺│102年3月29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5月│臺中│102年│102年5月│││駛動力交通│幣12萬元││102年度│地院│度豐交│1日│地院│度豐交│29日│││工具罪│││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1144號││311號│││311號││├─┼─────┼────┼──────┼────┼──┼───┼────┼──┼───┼────┤│2│不能安全駕│併科罰金│102年2月24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5月│臺中│102年│102年6月│││駛動力交通│新臺幣8││102年度│地院│度豐交│17日│地院│度豐交│12日│││工具罪│萬元(另││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拘役55日││7576號││345號│││345號│││││不在本件││││││││││││裁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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