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明仁 被告 陳昭成 被告 陳瑞呈 被告 王義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