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 王雅蕙 聲請人 王勤豪 聲請人 詹芳美 相對人張王𤆬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款、委任保證。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契約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約定以貳拾萬元正為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金叁拾萬元。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王𤆬治(債務額比例全部)、 張文日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張王𤆬治於101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33,000元⑵333,000元⑶334,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01年11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共75
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3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借據3件(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甲區│文曲││589│田│340.85│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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