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香港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lphaLeaderLimite
d)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之必要,是鑑定費用新臺幣178,500元,自應由原告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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