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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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2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吳竹凱
王玉圓 吳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號、同年度繼字第85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俊宏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92年度繼字第8、85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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