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上訴裁判費銀元一萬六千九百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五萬零七百四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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