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被上訴人 江木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8萬5,580元(參見本院99年重訴431號卷第133頁之補費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萬7,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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