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物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色情書刊壹拾陸本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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