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9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良鴻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林陳春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林○○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且應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22建號建物之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 林陳春之 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