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34號

聲請人 鄭曾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美珍 (越南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號之4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房屋課稅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查本件相對人為越南人,且其是否尚在我國境內未見原告據以陳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為訴訟之進行,爰命原告應提出相對人之國外地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五、另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相對人為越南籍,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相對人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越南文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書越南譯本,自未有合,原告應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⑴民事起訴狀、⑵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一式兩份、⑶起訴所附之租賃契約書翻譯成越南文字,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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